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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起诉书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王某,男,19**年6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20219**********,汉族,本科学历,户籍所在地**省**市**区**街*-**号楼*单元***室,现住**省**市**区**亭*路*****1期*栋1****,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11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2020年1月2日、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被告人王某在江**省**市注册成立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王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注册登记地址为**市**区**路*号*****座**室,经营范围为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组织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各类广告;职业技能、文化艺术培训(不含与学历教育相关的培训或服务)等。

2017年至2019年6月,被告人王某通过伪造北京大学毕业证,虚构自己是北京大学物理系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虚构自己是南京工业大学教授且在南京大学、东南大学等知名大学有关系,虚构可以通过华侨生联考或者通过关系让学生被上海交通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等国内211、985名校录取等事实,以南京粟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多名学生家长签订协议书,以收取培训费、打点关系费、加急办理费、工作签证费等名义多次骗取学生家长王某某283720元、丁某某315720元、李继某某197044元、周某某197720元、彭某某119720元、蔡某某171614元、杨某某153400元、陈某74000元、杜某某67400元;骗取学生家长罗某某106500元、张某118000元、关某某92000元、张某某118500元、黄某某83500元、王某某118500元、苏某69500元、王某100000元、刘某某50000元、陶某98000元、付某某122500元、庄某某75000元;

2019年3月,王某以可以帮助强某某儿子申请英国大学预科为名骗取其30000元;

2019年3月14日,王某以资金周转困难需借款、可以将其马来西亚培训班部分股份转让给付某某为由骗取其300000元。经查,该300000元部分用于向马来西亚爱信国际学校支付其前期收取的王某某女儿等人的学费、退还被害人张某等人的款项以及个人消费等。

2019年4月,王某以能够给何某办理马来西亚高级人才居留证的名义骗取其41560元。

被告人王亮到案后基本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苏某某、李某、袁某某、陈某、韩某某、张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丁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彭某某、蔡某某、杨某某、陈某、杜某某、罗某某、张某、关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王某某、苏某、王某、刘某某、陶某、庄某某、强某某、付某某、何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6.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多人财物共计3103898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晓亮 

2020331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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