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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诈骗罪起诉书(公开版)_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58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原滕州市**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人,现住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滕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至2020年8月,被告人王某甲在没有实际房源的情况下,虚构自己能买到滕州市熙城国际小区的转卖房或能办理新房更名等事由,采取私刻滕州市供销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伪造其收款凭证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购房款共计人民币193.9万余元。分别为:

1、2019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在得知王某丙有购房意向后,谎称可以帮其购买龙泉湾小区的转卖房,以交定金、认筹金、认购金为由,诈骗王某丙人民币363600元。

2、2019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在得知李某乙有购房意向后,谎称可以帮其购买融城国际B区**号楼**单元**室的转卖房,以交定金、认筹金、认购金为由,诈骗李某乙人民币150000元。

3、2020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在得知魏某某有购房意向后,谎称可以帮其购买融城国际B区**号楼**单元**室的转卖房,以交转让费、手续费为由诈骗魏某某人民币53000元。

4、2019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在得知李某某有购房意向后,谎称可以帮其购买融城国际B区**号楼**单元**室的转卖房,以交转让费和向售楼处交房款为由诈骗李某某人民币150000元。

5、2019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在得知邢某某有购房意向后,谎称可以帮其购买融城国际B区**号楼**单元**室的转卖房,以交转让费、认筹金为由诈骗邢某某人民币150000元。

6、2020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在得知王某某有购房意向后,谎称可以帮其购买融城国际C区**号楼**单元**室的转卖房,以交定金为由诈骗王某某人民币30000元。

7、2020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在得知梁某某有购房意向后,谎称可以帮其购买融城国际C区**号楼**单元**室的转卖房,以交转让费、定金为由诈骗梁某某人民币130000元。

8、2020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在得知李某乙有购房意向后,谎称可以帮其购买融城国际C区**号楼**单元**室的转卖房,以交定金为由诈骗李某乙人民币80000元。

9、2020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在得知王某某有购房意向后,谎称可以帮其购买融城国际B区**号楼**单元**室的转卖房,以交认筹金为由诈骗王某某人民币20000元,后王某甲父母退给王某某人民币11000元。

10、2019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在得知董某某有购房意向后,谎称可以帮其购买融城国际B区**号楼**单元**室的转卖房,以交认筹金为由诈骗董某某人民币154000元。

11、2020年5月底,被告人王某甲在得知宋某某有购房意向后,谎称可以帮其购买融城国际C区**号楼**单元**室的转卖房,以交转让费为由诈骗宋某某人民币80000元,后在宋某某多次催要下王某甲退回人民币70000元。

12、2019年12月份至2020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在得知闫某某有购房意向后,谎称可以帮其购买融城国际B区**号楼**单元**室和1**室的转卖房,以交转让费、认购金、房子改名为由诈骗闫某某人民币275000元。

13、2020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在得知程某某有购房意向后,谎称可以帮其购买融城国际C区**号楼**单元**室的转卖房,以交转让费、定金为由诈骗程某某人民币80000元。

14、2019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在得知徐某某有购房意向后,谎称可以帮其购买融城国际B区**号楼**单元**室的转卖房,以交认筹款、转让费为由诈骗徐某某人民币150000元。

15、2019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在得知满某某有购房意向后,谎称可以帮其购买融城国际B区1**号楼**单元**室的转卖房,以交认筹款、转让费为由诈骗满某某人民币15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证人王某乙、李某甲、张某某七人证言,被害人王某丙、李某乙、魏某某十五人陈述,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良

王秀娟

2020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押于滕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1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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