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672号
被告人王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821966********,汉族,高中文化,群众,住河南省汝州市**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5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杨某甲女儿杨某乙的同学顾某甲需要从**铁路机务段调到汝州工作,被告人王某向杨某甲表示自己在铁路上有关系,可以帮忙调动工作。2019年5月28日,王某称跑工作需要花钱,顾某甲就给杨某甲转了钱,后王某收取杨某甲2万元。2019年6月15日,王某又以跑工作钱不够为由,收取杨某甲1万元。王某收到3万元后,全部提现到自己的银行卡,用于网络赌博。
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朱某某一起吃饭喝酒时,王某称自己在郑州认识领导,有事的话其可以帮忙,朱某某就委托王某给自己的妹妹找工作,王某称需要3万元钱。次日朱某某转给王某3万元,后王某将收到的3万元,全部提现到自己的建设银行卡上,用于日常开销和网络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杨某乙、张某某、顾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甲、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冬伟
检察官助理:钱小锋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被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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