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1982年**月**日出生,江西省石城县人,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621371982****,初小文化,务工,户籍地为江西省石城县**镇**号,现住址地为江西省石城县**镇**。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18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石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被告人王某在石城县**镇**附近的**餐馆收银台下一个女式手提包内盗窃810元。王某当日被抓获后,将810元归还被害人黄某某。
2019年10月1日,王某在石城县**镇**冯某家门口,盗窃了一双阿迪达斯牌运动鞋,价值270元。
以上王某两次盗窃他人财物,盗窃人民币及财物价值共计10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归案情况说明、辨认笔录等相关书证;2、电子监控视频;3、价格认定书;4、被害人冯某、黄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王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属于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晓斌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在石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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