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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盗窃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王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13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街**社区**,捕前住沈阳市和平区**小区**号**。因盗窃罪,于2003年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盗窃罪,于200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7日被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盗窃罪,于2014年7月15日被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因盗窃罪,于2016年3月25日被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因盗窃罪,于2018年8月13日被清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铁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经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9日中午,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街水产***旁,被告人王某发现被害人徐某某在其车辆后备箱处搬货,王某趁徐某某不备从车辆右前门进入徐某某车内将中控处的一辆苹果XSMAX移动电话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000元。

2020年11月11日0时,经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情报大队信息研判,在沈阳市和平区**小区**号**号将涉嫌盗窃犯罪的被告人王某抓获。经讯问,王某对其于2020年11月9日中午在沈阳市铁西区***街***外路边盗窃宝马车内一部苹果手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案件来源、刑事判决书、指认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电话查询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沈阳市铁西区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煜

检察官助理:魏晓雪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羁押于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5.速裁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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