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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盗窃案起诉书(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王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安徽省金寨县*****区******栋****室,户籍所在地金寨县*****区**社区**组。被告人王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9月9日被金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11年3月22日被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2017年6月5日经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于2017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盗窃罪,经金寨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9月2日,经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某监视居住,次日由金寨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底的一天下午四、五点钟左右,被告人王某在自己居住的金寨县*****区****小区*号楼地下车库,看见一辆灰色商务车后备箱上堆放了不少箱酒,遂起意将后备箱玻璃砸掉把酒偷走,因未找到工具,自己用手没有捶开而放弃。同年2月初的一天中午饭后,被告人王某来到地下车库用木棍将监控探头捣向死角。在2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再次进入****小区地下停车场内,用别人停放在地下车库的三轮车里的铁镐将被害人刘某停放于地下车库9栋附近停车位的悬挂皖NN****号牌的东风牌SUV车辆后备箱玻璃砸破,盗走车内的十五件宣酒,藏于该小区10栋西南侧的通风管道上。经金寨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的十五件宣酒的价格为人民币5680元。

2020年3月3日,被告人王某被金寨县公安局传唤到案。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带领办案民警将藏于通风管道上的十五件宣酒全部起获,赔偿了被害人并获得谅解,全部宣酒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起获的十五件宣酒等物证;

2.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3.被害人刘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具有累犯、在疫情防控期间采取破坏性手段实施犯罪等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和自愿认罪认罚(坦白)、退赔被害人并获得谅解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7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辉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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