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二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821977********,汉族,大专文化,党员,原**市农村信用社(**市农村商业银行)职工,户籍所在地**省**市**镇***村*组,现住**市**小区**号楼****。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骗取贷款犯罪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7号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25日第一次退还汝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汝州市公安局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9日第二次退还汝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汝州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底,被告人王某甲与闫某甲(另案处理)商量利用公司名义从**市农村信用社申请大额度贷款使用。2012年12月,由王某甲购买**市*船实业有限公司,并更名为**市*中实业有限公司。2013年3月,王某甲向**市农村信用社提供**市*中实业有限公司与**市*浩实业有限公司虚假铝矿石购货合同,申请贷款1500万元,闫某甲以其实际控制的***永实业有限公司为借款企业提供连带担保。该三个公司均为无实际经营活动的空壳公司。经王某甲还向**市农村信用社提供**市*中实业有限公司、***永实业有限公司相关年度虚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材料,2013年3月30日**市农村信用社给**市*中实业公司发放贷款800万元,贷款期限12个月。该笔贷款王某甲将其中500万元交由闫某甲使用,剩余300万元还其借王某甲、康某甲的借款。
至2014年3月,该笔贷款到期前,因王某甲和闫某甲均无能力归还该笔贷款,王某甲联系过桥资金800万元归还该笔贷款,并用**市*中实业有限公司再次申请贷款用于归还过桥资金。2014年续贷中,王某甲虚构了**市*中实业有限公司与**市*瑞实业有限公司购买高铝矿石供需合同,申请贷款800万元,闫某甲以其实际控制的***永实业有限公司为借款企业提供连带担保。经王某甲还向**市农商行提供**市*中实业有限公司、***永实业有限公司相关年度虚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审计报告等材料,2014年3月31日**市农商行给**市*中实业有限公司发放贷款700万元,贷款期限12个月。该笔贷款直接用于归还过桥资金。该笔贷款期限内,实际贷款使用人闫某甲和王某甲已无能力支付每月利息。
2015年3月份,2014年贷款到期前,因闫某甲、王某甲无能力归还该笔700万元贷款,**市农商行为了不出现逾期将该笔贷款期限展期10个月。2016年1月份,贷款展期期限满后,闫某甲和王某甲仍无能力归还,农商行为了不出现贷款逾期无法收回的情况,同意给闫某甲和王某甲再次办理续贷手续。王某甲虚构了**市*浩实业有限公司向**市*中实业有限公司购买水泥、钢材供需合同,申请贷款700万元,闫某甲以其***永实业有限公司为借款企业提供连带担保。经王某甲还向**市农商行提供**市*浩实业有限公司、***永实业有限公司相关年度虚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审计报告等材料,2016年5月24日**市农商行给**市*浩实业有限公司发放贷款700万元,贷款期限12个月。该笔贷款由**市农商行内部直接扣除用于归还2014年**市*中实业有限公司贷款欠款。该笔贷款到期后,王某甲、闫某甲仍无能力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至2019年12月17日给**市农商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9980553.7万元。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7月20日到汝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王某乙、王某丙、李某甲、陈某甲、杨某甲、吴某甲、董某甲、王某丁、吴某乙、闫某甲、闫某乙、李某乙、康某甲、王某戊、春某甲等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提供虚假的贷款资料骗取贷款70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聚法
王 霞
2020年4月 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