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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4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河南省汝州市*****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15日由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甲在位于汝州市**乡**村*组的自家院内种植罂粟,用于个人食用。2020年4月28日,汝州市公安局民警到王某甲家中铲除上述罂粟并扣押,经清点,扣押罂粟数量为1700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

4.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甲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淡亚锋

检察官助理:李冬冬

2020年6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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