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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诈骗案不起诉决定书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1〕3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94********,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无业,住临沂市兰山区**村**号。2020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21年1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20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于2019年7月份至2020年4月份,以为被害人葛某某办理“豹子号机动车车牌号”为由实施诈骗,涉案金额共计10000元人民币。目前,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诈骗的赃款已全部退还被害人葛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是否虚构事实不清、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清,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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