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晋检刑刑诉〔2019〕3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山西省太原市**区第**届人大代表,山西省第**党代表,原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村**,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号楼**室。2018年5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本院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次日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5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村**、山西**投资有限公司**,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小区**号楼**室。2018年3月2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武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村**,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3月2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村**,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街**小区**号楼**室。2018年3月24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武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原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大代表,原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村**、**,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小区**号楼**单元**层**。2018年3月2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范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2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村**、**,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小区**。2018年3月2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2195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村**、**,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小区**楼**单元**层**。2018年3月2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0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原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村**,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号楼**单元**层**。2018年3月2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01989********,大专文化程度,群众,山西**投资有限公司成员,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镇**街**排**号。2018年12月27日因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武某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0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山西**投资有限公司成员,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园**号楼**单元**室。2018年3月2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0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山西**投资有限公司成员,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街**村**街**排**号**。2018年3月2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0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山西**投资有限公司成员,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街**村**街**排**号。2018年3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小区**号楼**单元**。2018年7月7日因涉嫌敲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武某丁,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原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村**,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小区**号楼**层**。2018年5月2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丁,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0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原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村**,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5月2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本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批准逮捕,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0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原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村**,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路**园**座**单元**室。2018年5月24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本院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丁,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0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原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村**,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6年12月20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10000元。2018年8月8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武某戊,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0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原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村**,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小区**号楼**室。2018年8月11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武某己,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0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山西**投资有限公司成员,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3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戊,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0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3月24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己,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小区**楼**单元**。2018年3月24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武某甲、张某甲、武某乙、范某甲、刘某甲、张某乙、王某丙、武某丙、孙某某、梁某某、刘某乙、武某丁、王某丁、刘某丙、刘某丁、武某戊、武某己、刘某戊、刘某己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非法拘禁罪、窝藏罪,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12年以来,被告人王某甲为获取经济利益,树立强势地位,先后纠集被告人王某乙、武某甲、张某甲、武某乙等人,以亲属、同乡、同学、**村两委成员等关系为纽带,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被告人王某甲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王某乙、武某甲、张某甲、武某乙和刘某庚(另案处理)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范某甲、刘某甲、张某乙、王某丙、武某丙、孙某某、梁某某、刘某乙、武某丁、王某丁、刘某丙、刘某丁、武某戊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以被告人王某甲实际控制的山西**投资有限公司、**房产经纪公司等公司企业为依托,利用被告人王某甲担任太原市晋源区**村委会**、**区人大代表、**党代表的身份,以及其协助政府进行城中村改造的便利,在**村城中村改造过程中,采用滋扰哄闹、阻挠施工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寻衅滋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了巨额经济利益,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太原市晋源区**村城中村改造工程领域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恶劣影响。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3年4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王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成立山西**投资有限公司并实际控制,指使被告人王某乙进行管理,由被告人孙某某、武某丙、梁某某、王某丙、武某己等人发放贷款、催缴利息,以月息1分至1分5的高额利息吸引**村村民投资,再以月息2分至4分、甚至5分的高利,放贷给开发**村的**公司及承建商。截至目前,共接到86名**村民报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达2565万元人民币,造成损失1110.42万元人民币。
三、敲诈勒索罪
2014年初,被告人王某甲纠集被告人武某乙、张某甲、武某甲、范某甲、刘某甲和刘某庚(另案处理)等人,共谋向中铁**局等**村城改项目承建方索要每立方米15元的“混凝土管理费”。通过召集承建商“开会”,威胁对方“不交钱就不能施工”,并安排被告人武某丁、刘某乙等人封堵工地大门、阻拦混凝土进入工地等手段,强行向中铁**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省**建、省**建索要共计80余万元人民币。
2014年初,被告人武某甲、张某乙、王某丁、武某戊、刘某丙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被告人武某乙,向省**建项目部提出承揽临建房要求,并以封堵工地、阻拦施工相威胁,强行向省**建索要每平米15元管理费,省**建项目部被迫支付8万元人民币。
四、强迫交易罪
2014年3月,被告人武某甲、张某乙、王某丁、刘某丙以停工相威胁,以明显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强行承揽中铁**局临时活动房工程,交由李某甲承建,收取中铁**局工程款325985元。扣除成本24万元及税款后,上述被告人将7万余元人民币占为己有。
2016年,被告人王某甲安排被告人张某甲、刘某丁,强行驱逐受太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承建**安置区商业4、5号楼及周边部分地库工程的中铁**局施工人员,擅自更改设计方案,交由林州**公司张某丙施工队承建,并要求**公司用**13套房屋抵顶工程款。
五、寻衅滋事罪
2014年4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己欲向中铁**局项目部提供桶装水遭拒后,与该项目部李某乙等人发生冲突扭打,正在该项目部对面**村委会的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刘某庚等人闻讯后,纠集被告人武某乙、范某甲、刘某甲、武某甲、张某乙、刘某戊、武某丁、王某丁、刘某乙、刘某丁、武某戊以及其他** 村民共40余人冲入项目部,殴打工作人员,打砸门窗等物品,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经晋源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物品价值1479元人民币。
六、非法拘禁罪
2015年5月的一天9时许,被告人王某乙为催缴借款利息,将省**建负责人范某乙叫到位于太原市晋源区**的山西**投资有限公司,指使被告人孙某某、武某丙、梁某某、王某丙、武某己看管范某乙,如不偿还就不让其离开。直到次日15时许,范某乙被迫写下还款承诺书后,才放其离开。
七、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
2017年初,被告人王某甲为逃避侦查,指使被告人王某丙将**投资有限公司张某丁保管的该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取走隐匿。
2017年7月,被告人王某甲通过被告人王某乙,指使被告人王某丙到**投资有限公司**郝某甲家中,将其在电脑中记录保管的该公司电子账簿拷贝带走,并将原记录删除。
八、窝藏罪
2018年1月17日,被告人王某乙明知被告人王某甲被公安机关网上通缉,仍委托其朋友张某戊,使用唐某甲的身份租赁太原市**小区**号楼**号住房一套,提供给被告人王某甲藏匿。
九、违法事实
2014年4月,被告人张某乙、刘某丙等人对中铁**局生活区便利店实施打砸,并威胁便利店负责人张某己,致使该便利店被迫停业。
2014年4月,被告人武某丁欲强揽省**建防水工程,遭拒后区打省**建管理人员宁某甲,并伙同被告人刘某乙等人强行将省**建工地存放的建筑材料拉走。
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乙为催要高利贷款,伙同被告人孙某某等人对借款人田某甲多次尾随、跟踪,到其家中静坐,滋扰其正常生活。
2016年8月,被告人王某乙为逼要高利借款,伙同被告人孙某某等人殴打借款人李某丙。
2016年8月,被告人王某甲在强揽**工程过程中,随意殴打**现场工作人员汤某甲。
2016年8月12日,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戊欲强揽**工程,遭拒后殴打**现场项目经理张某庚。
2016年10月,被告人张某甲为强揽本由中铁**局承建的**工程,持械殴打中铁**局施工管理人员王某戊。
2017年4月15日,被告人武某甲随意殴打**现场项目经理张某庚,致其受伤住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搜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隐匿、销毁会计凭证罪、会计账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拘禁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会计账簿罪、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被告人武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被告人武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被告人范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拘禁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会计账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被告人武某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被告人武某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被告人武某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被告人武某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戊、刘某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乙、武某戊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丽民
栾 晶
张楠坤
2019年4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押于晋中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武某甲、武某乙、武某丙、孙某某、武某丁、王某丁、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现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范某甲、刘某甲、张某乙、王某丙、梁某某、刘某乙、武某戊、刘某己、武某己现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肆拾陆册。
3.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情况:查封太原市晋源区**小区**号楼**单元802、803、1901、2301、302、1704、404、604,**单元2801,**号楼**单元1802、1902、3203,**单元2902,**号楼**单元1901、901、1001、2201、2301,**单元3001,**号楼**单元3202,**路** 号**2幢1216-1220,**街**号1幢2014,**路**号2幢1216,**街**号1幢1层10号,**街**号**1幢2304,**小区**号楼1单元1101,海南省琼海市**路**小区**号楼**单元17D,共计31套房产;扣押车辆4台;扣押木雕福字扇屏等52件当代工艺品;扣押现金35821.3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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