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公诉刑诉〔2018〕32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6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河南省宝丰县***乡*****村**号院。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月30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8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乘坐汝州至焦古山的客车,至蟒川镇商业银行附近下车时,趁司机何某甲不备之机,将其放于右手边发动机机舱盖上的联想ZUZKI手机盗走。案发后,赃物已追退何某甲。经物价评估,该手机价值4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吕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淡亚锋
代理检察员:侯晓欢
2018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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