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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盗窃案起诉书_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一部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3311970********,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禄丰县,住禄丰县**镇**矿区**宅区**号,有前科:2002年8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7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8年9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6月15日;2020年7月30日至2020年8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20年7月16日至2020年7月30日;2020年9月28日至2020年10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2月9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乘坐临沧开往耿马的云S1****号班车。途中,王某甲坐到徐某某身后的座位,用刀片将徐某某放在身旁的外衣口袋划破,盗得口袋内现金共计人民币239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2020年1月,王某甲在一台POS机上设置好交易金额,将POS机随身携带至街上人员密集场所贴靠被害人,利用被害人随身携带的银行卡开启了小额免密支付功能盗刷银行卡账户内余额,先后到云县、凤庆县、耿马自治县作案多起,具体如下:

(1)2020年1月1日中午,王某甲在云县县城街上盗刷了刘某某的银行卡账户内余额499.66元。

(2)2020年1月12日上午,王某甲在云县涌宝镇街上盗刷了张某甲的银行卡账户内余额两笔,每笔499.99元,共计999.98元。

(3)2020年1月12日中午,王某甲在云县涌宝镇街上盗刷了周某甲的银行卡账户内余额499.99元。

(4)2020年1月12日王某甲在云县涌宝镇街上盗刷了周某乙的银行卡账户内余额两笔,分别为499.99元、999.99元,共计1499.98元。

(5)2020年1月12日中午,王某甲在云县涌宝镇街上盗刷了阮某某的银行卡账户内余额999.99元。

(6)2020年1月12日中午,王某甲在云县涌宝镇街上盗刷了王某乙的银行卡账户内余额999.99元。王某甲

(7)2020年1月13日中午,王某甲在云县县城街上盗刷了张某乙的银行卡账户内余额两笔,分别为499.99元、999.99元,共计1499.98元。

(8)2020年1月13日中午,王某甲在云县县城街上盗刷了付某某的银行卡账户内余额两笔,每笔499.99元,共计999.98元。

(9)2020年1月14日上午,王某甲在凤庆县大寺乡街上盗刷了陈某某的银行卡账户内余额两笔,每笔499.99元,共计999.98元。陈某某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及时到银行反映,2020年1月16日下午被盗刷金额被退回。

(10)2020年1月14日上午,王某甲在凤庆县大寺乡街上盗刷了毕某某的银行卡账户内余额499.99元。毕某某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及时到银行反映,2020年1月20日上午被盗刷金额被退回。

(11)2020年1月14日上午,王某甲在凤庆县大寺乡街上盗刷了张某丙的银行卡账户内余额499.99元。2020年2月11日上午被盗刷金额被退回。

(12)2020年1月15日上午,王某甲在耿马自治县勐永镇街上盗刷了杨某某的银行卡账户内余额999.98元。

综上,王某甲共作案13起,盗窃金额合计13389.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交易明细等。3.被害人徐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客车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389.49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仁俊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8张。

3.《量刑建议书》、《证据目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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