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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盗窃案起诉书(公开版)_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凌检刑检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81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海市,住凌海市**小区**室,因涉嫌盗窃罪,经凌海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凌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拽坏被害人王某乙租住的凌海市**小区**号楼*单元平房的门,进入室内并拔掉监控,将位于西卧室的一条万足金黄金项链和位于室内写字台上的一串木质手串盗走。经鉴定:被盗项链重约83克,价值人民币34,196.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手串予以追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明细、信用卡电子账单、指认现场照片;2.被害人王某乙陈述;3.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定报告书及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光

检察官助理:张玉聘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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