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0********,汉族,高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路**号。现住址广东省吴川市**街道****栋**房,因涉嫌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16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27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盗窃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事实
2018年2月2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和同学梁某某一起来到吴川市**街道**逛街,当逛到**服装店时,因王某甲想将该店的衣服穿到另一间店试穿被店员林某某、吴某某阻止,就在店内无故闹事,大声谩骂,并大力拍打店内的收银台及将店门口的货架推倒,之后将其试穿的两件外套强行拿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盗窃事实
被告人王某甲因想吸烟于2018年3月29日晚上20时许乘其父亲王某乙出差之机,遂从其父亲的小车处拿到王某乙位于吴川市**办公室的钥匙,利用锁匙打开王某乙办公室门后在办公桌处找香烟。在此过程中,王某甲发现在其父亲的办公桌的抽屉内一个信封内装有人民币5万元。于是,王某甲将该5万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无事生非,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以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盗窃罪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检察员:吴媛霞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813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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