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将该案报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19日将本案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0月31日退回汝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汝州市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李某甲系夫妻,共同育有两个儿子(长子5岁,次子1岁)。2018年9月份,王某甲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决与被害人李某甲离婚,并将次子李某乙(1岁)带至身边与李某甲分居。2019年4月份,王某甲带次子李某乙到汝州市妇幼保健院进行肌张力康复治疗。
2019年5月5日晚19时许,被害人李某甲酒后到汝州市妇幼保健院503病房看望儿子李某乙期间与王某甲发生争吵,护士将李某乙抱离后,二人在该病房门前继续争吵。后被害人李某甲挥手欲殴打被告人王某甲时,王某甲跑回503病房将一把剪刀揣至衣服内出来继续与李某甲争吵。争吵期间,李某甲用手推打王某甲头面部,王某甲持剪刀朝李某甲胸腹部、面部连扎六下,致李某甲当场死亡。汝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李某甲系锐气刺创致心、肺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医务人员报警后,王某甲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被抓捕时无拒捕行为。2019年6月10日,被害人李某甲的母亲郭某甲出具谅解书,表示对王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王某乙、郭某乙、王某丙、余某甲、葛某甲、郭某甲、朱兰、王某丁、孟某甲、王某、张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王某甲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淡亚锋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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