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洛阳市洛龙区**路**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16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涧西法院)对原告方某某诉被告洛阳**有限公司、王某甲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5)涧民四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洛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方某某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承担借款本金为人民币100000元,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4年11月28日止按照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即人民币1800元。被告王某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前述判决生效后,王某甲未按前述生效判决、裁定履行连带清偿责任。
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涧西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2017年10月16日先后两次通知王某甲等人迁出洛阳市洛龙区**路**号**房产(系王某甲购买,2015年1月28日已被涧西法院查封),但王某甲等人拒不迁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2015年5月26日涧西法院向王某甲送达报告财产令,责令王某甲报告财产,但王某甲并未报告其财产情况,2018年2月6日,涧西法院对王某甲拒绝报告财产的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之后王某甲仍未申报财产拒不执行。
2019年5月31日被执行人王某甲女儿王某乙代王某甲向涧西法院执行款专户交纳执行款2590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证明、到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说明及洛阳银行转账凭证;
2.证人马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罚款决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左小丽
2020年8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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