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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失火案(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6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汾西县,现住山西省汾西县**镇**村。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失火罪被临汾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汾西县僧念镇瓦窑圪塔村十字洼玉米地整理土地时,使用铁锹将地内玉米秸秆聚拢并使用打火机点燃,后突刮大风引燃周边蒿草造成森林火灾。经鉴定:该案过火林地面积5.69公顷,其中有林地5.03公顷,无立木林地0.66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过失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5.69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俊龙

年六月八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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