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靖边县**镇**村**组**号,现住靖边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证情况:有证,持C1证。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陕K****0号起亚牌小轿车,由靖边县统万路第九小学附近出发,准备驶往靖边县**村家中,由东向西行至靖边县统万路与长城路十字后,右转至长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靖边县长城路国税局门前路段处,因操作不当将路东绿化带及路灯杆碰撞,造成车辆、绿化带及路灯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靖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甲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王某甲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2.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3.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建荣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3.量刑建议书三份;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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