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涿检一部刑不诉〔2020〕16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8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21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醉酒后驾驶贵E****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东兴北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宜家旺前被依法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其被查获时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02.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被查获时体内酒精含量相对较低,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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