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公诉刑诉〔2018〕42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辽宁省**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12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9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汝州市丹阳路与望嵩路交叉口附近,被公安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刘某甲、艾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淡亚锋
检察官助理:王志鹏
2018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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