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中午,被告人王某甲在固镇县湖沟街道雅迪电动车店内饮酒,后于当日15时许驾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湖沟杨庄附近时,因发现有交警查车,遂与妻子调换座位,执勤交警发现后上前将其查获。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甲被查获时的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户籍信息、前科证明等书证;
2. 证人谢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
5. 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6.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双飞
检察官助理:李晓倩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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