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9〕778号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04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繁荣小区**。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末,被告人王某甲与卖淫女周某甲(绰号“某某乙”)、周某乙(绰号“某某丙”)达成一致,由王某甲在移动终端发布招嫖信息,招揽嫖客,周某甲、周某乙与嫖客发生性关系,所得收入五五分成。之后,被告人王某甲将孙某某、王某乙、刘某某等多名嫖客介绍给周某甲、周某乙,二人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左岸经典小区**日租房内从事违法的卖淫嫖娼行为,获取嫖资。为便于分赃,周某甲、周某乙以自己身份办理民生银行卡并交给被告人王某甲持有。截至案发,被告人王某甲从周某甲名下银行卡内取款31800元,从周某乙名下银行卡内取款人民币37400元,合计获得违法所得69200元。
2019年7月11日15时许,公安民警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紫金华府小区将王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照片、违法嫌疑人情况查询记录、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前科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入所检查表、银行卡交易记录;
2.证人刘某某、王某乙、孙某某、周某乙、周某甲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岳淑豹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3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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