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62********,满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不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娄丈子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冀C*****普通二轮摩托车载其妻王某乙,沿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都阳路自东向西行驶至都阳路与木兰街交叉口时,与沿木兰街自北向南孟某某驾驶冀C*****小型轿车左转弯时相撞,致使车辆损坏,王某甲、王某乙受伤。2019年8月13日王某乙经秦皇岛市第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例会认定:被告人王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孟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乙无事故责任。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乙符合交通事故致右下肢外伤后继发感染和血栓形成,致感染中毒性休克死亡。交通事故损伤为王某乙死亡的根本原因。经抚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孟某某的血样中未检测出酒精;王某甲的血样样品乙醇含量平均值为71.32925mg/100ml。
案发后,民警到达现场后,被告人王某甲因受伤去往秦皇岛市第一医院治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现场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未取得驾驶证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过失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案发后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可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可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文平
检察官助理 杨小利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