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84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住河南省杞县**镇**村**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底至2020年7月中旬,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虚构可以帮助被害人陈某某在网上办理大额贷款的事实,先后以精养信用卡、代还信用卡、花呗套现、解封微信支付功能为由从陈某某处骗得人民币5876元,以租借手机转卖套现为由从被害人陈某某处骗得iPhone11 128G(绿色)一部,经平湖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4950元。
另查明,被骗手机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陈某某,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家属已向被害人陈某某退赔7876元,并获得被害人陈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已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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