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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王某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河北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某某院公诉刑诉〔2019〕10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041967********,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捕前住沧州市**区**村,2019年2月2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东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由东某某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王某乙,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71969********,汉族,中共党员,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东某某,捕前住东某某**镇**村,2019年2月2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东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由东某某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王某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8197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捕前住阜城县**镇**村,2019年6月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东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由东某某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东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期间追加同案被告人王某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被告人王某甲在明知河北**有限公司没有金融许可存款业务资质的情况下,在沧州市成立沧州市**投资有限公司为河北**投资公司非法吸收存款,自2014年6月份至2015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在沧州市献县、东某某等区域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截至案发造成44户损失996.91万元;被告人王某乙系沧州市**投资有限公司东某某区域的主要负责人,在东某某及附近区域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截至案发造成41户损失901.36万元;被告人王某丙系沧州市**投资有限公司东某某区域的业务员,在东某某及附近区域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截至案发造成13户损失65.16万元。

2019年*月*日,被告人王某乙到东某某公安局投案。

1.鲁*****汽车等物证

2. 沧州市**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集资参与人存单、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集资参与人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5.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在明知河北**投资有限公司及沧州市**投资有限公司未经金融等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三被告人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王某乙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河北省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媛媛

2019年9月10日

附:1.被告王某甲、王某丙羁押于东某某看守所,王某乙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侦查机关帮助王某甲追缴涉案款1.98万元。

4.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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