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公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身份证号码4114031987********,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睢阳区**社区**栋**单元**楼**。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身份证号码4123221974********,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梁园区**乡**村**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6月份,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伙同卢某某(已判刑)得知广西闹非洲猪瘟,猪价便宜,便打算到广西收购生猪运往河南销售。因收购的生猪未经检疫,为应付检查,王某乙、王某甲、卢某某决定找**店打印虚假的检疫合格证明。后王某乙、卢某某在南宁找到雷某某(已判刑)经营的**店,由雷某某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扫描进电脑,再利用软件修改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内容,并打印出虚假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交给运输生猪的司机运往河南。2019年6月10日,王某乙、卢某某安排司机袁某某、詹某某驾驶货车从南宁某猪场运输169头未经检疫的生猪运往河南,途经贵港市港南区木格高速路口时,被港南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查获,并从袁某某手上查扣了一张伪造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贵港市动物**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该车生猪感染了猪圆环病病毒,属国家规定的二类动物**。王某乙、王某甲、卢某某收购该车生猪的价格为6万多元。在4-6月份期间,王某乙、王某甲、卢某某等人通过雷某某的**店伪造了11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用于生猪运输,谋取非法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收购、销售有**的畜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富成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现被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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