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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王某乙等五人寻衅滋事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9〕47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312000********,汉族,初中文化,大连**TV**,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镇**村**屯**号,捕前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房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被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1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里**号**,捕前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镇**号楼**单元**房间。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1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决定对其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4月1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212000********,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1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决定对其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4月1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52001********,汉族,职高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镇**村**屯,捕前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里**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1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决定对其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4月1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8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上述被告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乙和被告人王某甲租住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万达广场**号公寓**房间,杨某某租住在该公寓**房间。王某乙与杨某某是朋友关系,因王某乙喜欢住在**房间,双方于2019年3月8日互换房间。次日,王某乙返回到其原本租住的**房间,发现室内环境很乱,并且一把凳子被损坏,便找杨某某索赔。杨某某的男朋友被害人于某某得知后,让王某乙来找他当面谈。王某乙遂电话联系其男朋友王某甲称其被于某某辱骂。王某甲得知王某乙被骂的消息后,纠集陈某某、李某某、于某甲(已分案处理)、曹某某,准备甩棍、砍刀等工具来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万达广场**房间,与房间内的于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发生口角。王某甲、陈某某、李某某、于某甲、王某乙继而掏出事先准备好的刀、甩棍等器械对于某某、刘某某、杨某某进行殴打,造成刘某某外伤致右上睑近眉弓两处创口,大小分别为0.3厘米,0.5厘米,行清创缝合术,经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造成于某某外伤致左颞顶部头皮裂伤,长1.8厘米,行清创缝合术,经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记录、情况说明(作案工具去向不明)、入所体检表、谅解书;

2.证人霍某某、吴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于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曹某某、王某乙、陈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李某某、曹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民廷

2019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曹某某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王某乙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23803****;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14040****;李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998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谅解书2份、光盘9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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