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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王某乙、自某某、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公诉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某甲,女,2001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12001********,傈僳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泸水市人,住泸水市*********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泸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7日被泸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泸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泸水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200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12000********,傈僳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泸水市人,住址云南省泸水市**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泸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7日被泸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泸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泸水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自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5022000********,傈僳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乡**村委会,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泸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7日被泸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泸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泸水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12000********,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泸水市人,住泸水市**乡******组**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泸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7日被泸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泸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泸水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泸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王某乙、自某某、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四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期限15日;于2020年4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退侦重报;四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8日23时许,王某甲带着其母亲在六库****看病,因对****医生阿某某的态度不满,就打电话叫来男朋友王某乙。王某乙到****后又打电话叫来了自某某与杨某某。2019年11月8日23日20分许,王某甲、王某乙、自某某、杨某某四人在****门口对阿某某进行了殴打,致使阿某某面部、腰部、左大腿、左肘部软组织挫伤,经鉴定,受害人阿某某此次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王某乙、自某某、杨某某对殴打被害人阿某某致其轻伤二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自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自某某、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使一人轻伤二级,四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甲为主犯,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在6个月至9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某乙在其女朋友邀约下,还约自某某和杨某某两人来打阿某某医生,在本案中积极参与者,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在6个月至9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可以适用缓刑。对被告人自某某和杨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两人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在6个月至8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桑合生

(院印)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自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

泸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状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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