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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张某甲开设赌场案起诉书_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333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云南省禄丰县,住禄丰县**镇**村委会**村**号。2000年7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禄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9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禄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禄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张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331197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病休,出生地云南省禄丰县,住禄丰县**镇**小区**幢**单元**室, 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7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禄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禄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6日,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在禄丰县金山镇老金山卫生院三楼张某甲房子内开设赌场,为赌博人员提供场所、赌具、茶水等物品,找束某某为赌场放风,从赌资中抽头渔利。期间,吴某某、唐某某、杨某甲、何某甲、赵某某、汪某某、陈某某、曹某某、吕某某、夏某某、黄某某、周某某、杨某乙、杨某丙、李某甲、何某乙、李某乙、钱某某、李某丙、李某丁、王某乙、范某某、张某乙、杨某丁共计24人,先后多次到赌场内参与“斗牛”、“捞腌菜”赌博。2019年9月6日,公安局民警在赌场内当场抓获王某甲、张某甲、束某某、吴某某、唐某某等19人。王某甲、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银行查询回单及交易记录、电话通话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4.证人证言;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提取笔录;

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从赌资中抽头渔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系共同犯罪,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禄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俨谋

(院印)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禄丰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楚雄州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已扣押赌资人民币5961.00元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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