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淇滨检一部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88********,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住宿迁市宿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3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卓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86********,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住宿迁市宿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3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卓维亮,江苏杜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卓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凌晨,家住鹤壁市淇滨区**家属院的被害人王某乙在陌陌APP上添加好友,随后双方进行裸聊。对方以将裸聊视频发送给通讯录好友威胁王某乙,王某乙被迫向对方提供的银行卡及微信号转账共计9.6567万元。其中转入被告人卓某邮政银行卡中2910元,转入被告人王某甲的银行卡中共计24500元。王某甲伙同卓某明知该款项是犯罪所得,仍按照“八哥”的指示,将其中15100元转向指定的账户,并按照比例获取好处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卓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卓某在明知钱款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帮助他人转移并按比例获取好处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卓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卓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士华
邢维菁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卓某现羁于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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