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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刘某甲故意伤害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25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庄河市**镇**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4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大连市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王某乙曾经共同居住,分手后王某乙仍然以短信等形式骚扰、辱骂刘某甲。

2019年12月29日中午,刘某甲与其男朋友被告人王某甲来到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后盐村王某乙住处,质问王某乙为何仍然纠缠刘某甲,还散布侮辱二人的言论。争执中,王某乙和刘某甲发生撕扯,刘某甲使用从地上捡起的木方击打王某乙,一旁的王某甲也上前对王某乙拳打脚踢。被打后王某乙到派出所报警。

2019年12月30日13时许,被害人王某乙酒后为发泄情绪,来到被告人刘某甲家中,强行进入屋内后持螺丝刀威胁刘某甲、王某甲等人,被在场的贺某某和刘某甲阻止并推至院门口。王某乙被推出去的过程中,仍然辱骂刘某甲、王某甲,引起对方不满。刘某甲遂和王某乙发生撕扯,并用抢下来的螺丝刀划破王某乙衣物,王某甲见状对王某乙拳打脚踢至其腰部、肋骨受伤。经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乙本次被殴打致腰2-4椎体右侧横突骨折属轻伤一级,损伤伤情符合钝性外力打击所致。左侧4、5肋骨骨折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王某甲如实供述了伤害的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王某乙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诊断报告书、指认现场照片、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姜某某、刘某乙、贺某某、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电话录音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因不满被害人王某乙持螺丝刀进屋威胁和辱骂,共同故意伤害被害人,致一人二处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共同故意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纪晓慧

检察官助理:胡同军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补充材料伍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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