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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王**,男,身份证号码:4113281981**,小学文化,无业,住新野县**。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2019年10月31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7 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8日由新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为查明案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新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3月份,范**办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在县城**成立了新野县**食品厂,后购买面条生产机器、小麦粉等原材料,先后雇佣被不起诉人王**等在厂内生产熟碱面条(窝子面)。范**为了增加面条的色泽、筋骨的效果,勾兑了食用碱、明矾水。和面时让王**将其事先勾兑好的原料水添加到里面。后将加工的碱面向新野县进行销售。自2016年3月18日至2019年10月6日,范**经营的**食品厂共销售熟碱面条4085463斤,总计金额5381535元。

    2019年10月16日经洛阳黎明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鉴定,2019年10月6日在范**经营的恒康食品厂内抽检的熟碱面条中铝的残留量为134mg/kg,国家检测标准为:不得检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野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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