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1963********,汉族,高中文化,陕西省横山区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镇**村**号,现住陕西省榆林市高新区**小区**。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经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横山区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3月27日,该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指定靖边县公安局管辖侦办,被告人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以自己在生意上周转为由,以自己的公司旭泽公司名义向榆林市工商银行高新支行提出贷款申请,申请书上编造了公司向横山阳关商贸有限公司订购一部分五金的虚假理由,向银行申请贷款3000万元,期限一年,同时提供了其向横山阳关商贸公司的的购货清单,后由榆林市茂源商贸公司担保,榆林高新支行于2013年7月11日向某某公司发放了2000万元贷款。2013年7月15日,王某某将贷款资金全部打入横山区阳关商贸公司账户,并于次日授意阳关商贸公司将2000万元打入事先拟好的9人账户中。其中100万为王某某自用,1900万元借给李强、李震用于偿还个人借款。
此笔贷款于2014年7月偿还200万元、2015年7月偿还50.1万元后两次展期(借新还旧)后,2016年王某某仍然不能按时还款。2018年11月28日工行榆林支行将此笔贷款以不良贷款打包出售给陕西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转让金额200万元。最终造成银行1549.9万元本金及200万元的利息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柳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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