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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非法经营案_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19〕30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41975********,回族,初中文化,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捕前住高碑店市**镇**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8日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3日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6月3日由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本案由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自2019年2月12日至2019年4月18日在**镇**红绿灯东300米路北其经营的彩票站东侧非法经营一无名加油站。经对该无名加油站现场监控录像中加油车辆信息及建设银行提供的交易明细进行核对后鉴定,王某某经营的加油站自2019年4月2日至2019年4月18日销售总额为人民币861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甲、李某某、裴某某、尤某某、戎某某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证据,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河北正源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办案说明,现场照片,证明,协同核查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王某某个人电子档案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谋取非法利润,未办理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加油站,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颖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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