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102291986********,汉族,大专文化,上海市青浦县**镇**村人,住**村**号**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安丘市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刘某某(已判刑)在未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香港民众期货公司开设主账户,与“信管家”软件系统对接,通过发展王某甲(已判刑)、被告人王某某等人作为期货代理商,再由代理商发展客户的方式经营期货业务,通过“信管家”软件系统为代理商与客户提供账户开立、交易、结算等期货交易服务并赚取服务费用。
2017年10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经营期货业务的情况下,在给刘树军做期货代理期间,发展客户在信管家开设账户共计105个,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刘某某返佣非法获利564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经营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红霞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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