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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9〕249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59********,汉族,初中,务农,现住成武县**镇**庄**村**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7月19日至2019年8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初,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家南面菜棚内种植了疑似罂粟苗。2019年3月20日,成武县白浮图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发现王某某种植的疑似罂粟苗,并予以铲除。经现场清点,疑似罂粟幼苗共计528株。经检验,被查获的疑似罂粟苗均为罂粟幼苗。当日,被告人王某某被传唤至白浮图派出所,并如实供述了其种植罂粟苗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成武县农业局检验报告;5.勘验笔录:成武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种植罂粟528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利昌

2019年8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镇**庄**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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