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5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德惠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7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自己喜欢,利用在郭家镇买的粘网,于2020年5月14日至2020年5月17日,在郭家镇榆树村三组居民徐某某家后院用粘鸟网捕捉野生鸟类,被德惠市郭家镇派出所查获,经查王某某共计捕抓野生鸟类十七只。经鉴定均为我国《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讯问光盘。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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