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19〕129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021990********,汉族,中专毕业,无业,现暂住南阳市宛城区**社区**居民点(户籍所在地:南阳市宛城区瓦店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9年9月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溧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9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溧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溧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因与被害人马某某有感情纠纷,将马某某约至自己暂住民房后,以继续与马某某同居为要挟,采取看管、扣留并控制其手机的方式剥夺马某某的人身自由,期间持菜刀等物品殴打致伤马某某。2019年9月8日19时许,马某某被公安机关解救。经伤情鉴定,马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3.证人蔡某某等人的证言;4.伤情鉴定意见书;5.伤情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剥夺公民个人人身自由,有殴打情节并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 琴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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