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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二部刑诉〔2019〕34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77********,汉族,高中毕业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系洛阳**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路**小区**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注册成立洛阳**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保健品、预包装食品等,自2017年11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对其销售的保健品骨胶原蛋白肽采取顾客一次性购买10盒骨胶原蛋白肽(共计10000元),与顾客签订《荣誉员工协议》,消费10000元每月发放薪酬1000元的方式进行销售,以购买药品金额作为发放薪酬标准,在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期间购买药品的顾客承诺发放12个月薪酬,2018年3月以后购买药品的顾客发放11个月薪酬,借此吸收资金。经洛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目前报案的91名群众累计被吸收资金共计3140956元;未兑付金额为1726170.5元,扣减领取药品后未兑付金额共计116146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王某某、高某某、赵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

3. 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到案经过、荣誉员工协议书、还款协议、收据等书证;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采取散发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向不特定群众进行宣传,承诺以高额利息为回报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红梅

2019年1224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在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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