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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市,临江市****村,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道丹东至阿勒泰公路(G331)三道沟至错草段工程临江项目部现场工长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19年11月15日白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临江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白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20年4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3日补查重报。

吉林省白山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2019年5月左右,河北建设集团开始在临江修建国防路项目,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为K31+000-K33+600段的工区长负责指挥现场施工,施工时在此路段有两处超出设计范围毁坏原麝保护区林地现象存在,一处(二号棚洞位置)由于石料堵道,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指使马某、田某某施工,在施工过程中造成原麝保护区林地毁坏;另一处(富民桥位置)由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指示马某、田某某将堵道石料为扩宽路基便于施工卸于富民桥位置,造成原麝保护区林地毁坏。

经白山市林业勘察设计院对国道丹东至阿勒泰公路(G331)三道沟至错草段工程临江段被非法占用农用地情况进行实地测量,被破坏地块位置苇沙河国营林场107林班40、45小班内,破坏林地总面积为0.582公顷(8.73亩),其中:富民桥段0.1865公顷(2.7975亩),二号棚洞段0.3955公顷(5.9325亩),上述被破坏林地均为国家一级区林地(原麝保护区林地)。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吉林省白山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王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二号棚洞段超出设计范围非法占用并毁坏特种用途林,造成植被被严重毁坏有三个原因:一是吉林省隆烨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临江分公司根据设计图纸要求进行山体爆破,造成土石方滑落,其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但该公司毁坏的林地面积无法确定;二是自然灾害原因,下雨造成山体滑坡,毁坏的林地面积无法确定;三是为了清理道路,马某、田某某在施工过程中,部分石料滑落(或推到)鸭绿江里,造成林地植被被严重毁坏,毁坏的林地面积无法确定。上述三种原因造成二号棚洞段非法占地面积共计0.3955公顷(5.9325亩)。

综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虽然对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道丹东至阿勒泰公路(G331)三道沟至错草段工程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两处超出设计范围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承担责任,因二号棚洞段非法占用的林地面积是三种原因造成的,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无法查明在王某某职责范围内造成林地毁坏的面积,不符合起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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