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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案_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2925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镇平县,现住在镇平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内乡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底至2019年12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承建内乡县农村公路交通脱贫项目马山口镇朱庙村通村入组修路工程,未经内乡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在内乡县马山口镇朱庙村十组、十一组和十二组原有道路基础上扩宽道路修筑路基,致使11.611亩林地林木和植被种植条件被毁坏。在修路过程中,将挖掘山体发现的麻古石部分出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销售金额达到的立案标准)。

案发后,王某某已于2019年12月2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赃158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认罪认罚。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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