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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蠡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号,因涉嫌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2019814日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28日被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731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0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为泄私愤,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非法进入菅某某家,用事先准备好的胶带捆绑菅某某(已满89周岁)手脚并摁其头部磕地数下,后被菅某某儿子朱某某发现后逃走。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取得被害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勘验、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并实施殴打行为,妨害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景瑜

检察官助理:魏悦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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