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8〕15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031960******** ,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社区**组)。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7年10月1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3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8年12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已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2018年1月13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同年1月26日,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2月26日,本院重新收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以1800 元人民币的价格从网上购买自制手枪一把,将手枪及随手枪赠送的子弹放在其工作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饺子馆厨房排烟罩后面,后于2017年10 月16 日被民警当场缴获。经大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手枪系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枪支、子弹照片(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大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附:网上交易记录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买卖枪支,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迪
检 察 员: 吴海
2018年3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3.侦查卷宗二册、光盘四张等材料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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