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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集资诈骗案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王某某)(公开版)_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32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87********,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现住新乡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集资诈骗犯罪,2018年12月1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集资诈骗犯罪,2019年1月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华开建、窦涛涛,陕西长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6日、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19日,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杨某某为股东,注册成立了新乡**有限公司,经营地址**大厦**室,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电子产品等,2015年8月7日,该公司变更经营范围为礼品、字画、纪念币、邮票等。该公司经营模式为由邀约部工作人员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随机打电话,以送礼品为由邀请不特定人员到公司参观,展厅销售部工作人员负责向来参观人员推销纪念币、邮票、装帧人民币等藏品,在经营过程中,销售人员以承诺给予高价回购的形式销售收藏品。2017年1月26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未通知任何客户的情况下,谎称公司因装修暂停营业或去外地学习而停业。2017年2月1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办理了新乡典藏轩商贸有限公司的注销核准。经查,共有45名购买藏品的群众报案,投资购买藏品的涉案金额288.3726万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45名购买藏品的群众达成了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刑事诈骗类犯罪与民事欺诈的区别在于,首先二者的目的不同,刑事诈骗类犯罪是财产性犯罪,主要通过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民事欺诈也有欺骗行为,但其欺骗行为是为了促进交易,目的是通过营利而得到利益。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通过营利而得到利益目的比较明显。其次二者对财物的取得方式不同,刑事诈骗类犯罪是无对价的取得对方财物,而民事欺诈是有对价的取得对方财物。如果认定王某某的行为系无对价取得财物,那么即使没有回购的承诺,同样会构成刑事诈骗类犯罪。本案中王某某的经营行为有一定的价差,但仍属于有对价取得财物。综上所述,被不起诉人某某行为属于民事欺诈,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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