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霸州市院第二检察部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41958********,汉族,群众,无业,文盲,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捕前住霸州市**镇**店。2009年11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20年9月28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始,被告人王某某在霸州市胜芳镇东桥北侧“**夫妻保健品店”内销售无任何手续的保健食品老色鬼、极品伟哥、金牌玛卡等物,获利约一百元。经检验,老色鬼、极品伟哥、金牌玛卡中均含有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物质:西地那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2.相关物证;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5.辨认笔录;6.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销售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伟宾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