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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销售有害食品案_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二)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9195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承德市双桥区**小区**室因涉嫌销售有毒食品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王某某在本市双桥区**商贸中心**号底商,经营**保健品商店。2017年12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店内销售“一炮到天亮”壮阳类保健食品,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3930.00元。经检测,“一炮到天亮”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举报信、商品照片、账本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销售有害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俊峰

检察官助理:何  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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