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3196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广灵县**镇**村,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广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19年11月19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广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广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底,被告人王某某从不认识的一名男子进货十一袋散装食用盐,共计五百五十公斤,将其中的五十公斤卖给广灵县****餐厅。经国家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该盐碘含量小于1,属于不合格碘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低价、非正规渠道购进不合格食用盐,并出售给餐饮店,该行为******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月
2020年1月17日
附:
1.王某某,现住广灵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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