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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起诉书_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马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镇**村**号,现住河南省焦作市**镇**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牌为豫HG**的货车在焦作市**物流货场排队拉水渣,为图方便,其驾驶货车从东至西违规倒行,不慎将正在货场内作业的赵某某撞伤,2020年2月20日,赵某某因救治无效死亡。经鉴定,赵某某系被车辆撞击致创伤性休克继发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

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支付被害人家属赔偿款共计63.2116万元。2020年3月24日,赔偿款已全部支付完毕,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谷某某、赵某甲、赵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货场规定倒车,不慎将被害人赵某某撞伤,导致赵移山不治身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将被害人撞伤后,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心玲

检察官助理:李鹏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焦作市**镇**村**号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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