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48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78xxxxxxxx,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xx市xx县,住安徽省xx市xx县xx镇xx行政村xx自然村xx号。因涉嫌遗弃罪,经涡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9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遗弃罪,经涡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3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遗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和其妻子龚某某2001年登记结婚,于2001年、2007年分别生育两子。2010年9月份,王某某和其妻子龚某某因琐事发生家庭纠纷,龚某某服毒,后龚某某因急性脑中毒导致身体瘫痪和精神残疾并生活不能自理,王某某对其妻子龚某某在家仅照顾了几个月后就将龚某某遗弃在家中,自己悄悄离开,王某某离开以后至今对其瘫痪的妻子龚某某不管不问,拒不扶养。2019年9月11日,王某某与龚某某父亲龚某某达成协议,王某某自愿每季度支付4200元抚养费,现双方已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
1. 证人证言;
1. 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1.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调取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长期将患病的妻子龚某某遗弃家中不管不问,并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杰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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