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仆寺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527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镇**社*组*号。2016年1月19日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太仆寺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太仆寺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1日被太仆寺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太仆寺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太仆寺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仆寺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等四人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内蒙古太仆寺旗骆驼山镇某某村某某队邵某某家,招引人员以“押宝”等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参赌人员达二十人以上,并雇佣李某某(另案处理)、安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放哨。2018年1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邵某某家聚众赌博时被太仆寺旗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王某某到案后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宝棍四个、贯钱箱一个、对讲机三个;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追缴物品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3.证人苏某某、袁某某、石某某、李某某等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讯问同录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参赌人数达到二十人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个月,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向梅
检察官助理:贾俊梅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太仆寺旗**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二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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